公司的借条

时间:2023-01-11 23:48:50
公司的借条5篇

公司的借条5篇

在办理事务和工作生活中,借条应用范围愈来愈广泛,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借款日期等要件。那么,怎么去写借条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的借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的借条1

一、借条填写规范: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一个身份证号码;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约定;

5.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6.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7.如数额较大也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

二、借条范本

借条

自有上海某某公司向丛飞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月息百分之一,定于半年内还清。

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上海某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任X行(签字)

日期:20xx年7月15日

公司的借条2

贷款人(出借人):

借款人:

法定住所及邮编:

实际经营场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及传真: ……此处隐藏3244个字……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借款的出借日期不能确定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间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出借日期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如借款人主张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应由借款人对出借日期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对借款的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即借据只有出借的日期和金额而没有还款日期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出借人在没有行使催告权之前,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权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实。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权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间内没有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出借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时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借款人以诉讼时效抗辩的,应由借款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这种情况,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不能确定时应当适用最长二十年保护时效的规定来确定时效。

公司的借条5

自有_______公司向丛飞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月息百分之一,定于半年内还清。

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上海________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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